四大行封殺余額寶違反《反壟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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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互聯網金融的驚濤拍岸,習慣了坐著掙錢的銀行們感受到了恐慌。他們本可“與其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但現在看來,大銀行們顯然對自己延緩歷史車輪前進步伐的能力抱有信心。筆者以為,四大銀行封殺余額寶之舉,既不高明,也是徒勞,實屬不智。
3月22日,建設銀行將用戶購買余額寶的額度從單筆5萬元降為5千元,每月限額從20萬降為5萬。一周前,工行對余額寶的額度由原先的單筆5萬下調為5千,每月限額則從20萬降為5萬。而工行對理財通的限制則由每月的30萬下調為每月5萬。中行、農行則將原來的余額寶購買額度從原先的單筆5萬降為單筆1萬。這是銀行與阿里之戰的升級。此前,已有三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總行不接受各自分行與余額寶旗下天弘基金為代表的各類貨幣市場基金進行協議存款交易。
四大行的聯手封殺余額寶,“響應了”央行不久前引發市場強烈反彈的《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手機支付業務發展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此征求意見稿提出:“擬規定個人支付賬戶轉賬單筆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同一客戶所有支付賬戶轉賬年累計金額不得超過1萬元”。
對此,馬云發文表達強烈抗議,“ 市場更不怕競爭,市場怕不公平……決定市場勝負的不應該是壟斷和權力,而是用戶!……也不知道誰給銀行們權力,可以傷害儲戶支配自己資金的權力。更不知道誰來監管四大“國手”聯合封殺的合法性?有國際友人說:舉世未聞,匪夷所思”。
面對互聯網金融的驚濤拍岸,習慣了坐著掙錢的銀行們感受到了恐慌。他們本可以有兩種選擇:第一,“與其臨淵羨魚,不如退而結網”,果斷擁抱互聯網革命,以互聯網精神再造銀行的流程、服務與創新,避免成為“21世紀的恐龍”;第二,繼續負隅頑抗,游說監管部門袒護銀行的特權,幻想繼續生活在美好的昨天。其實,以大銀行的超級規模、金融人才,如果能有變革的勇氣,并從互聯網公司招聘具有互聯網精神的高端人才,銀行未必會在互聯網金融的競爭中輸給阿里。
但現在看來,大銀行們顯然對自己延緩歷史車輪前進步伐的能力抱有信心。筆者以為,四大銀行封殺余額寶之舉,既不高明,也是徒勞,實屬不智:
第一,四大行限制的不是支付寶,而是支付寶的用戶的權利和利益。考慮到余額寶8000多萬用戶、支付寶3億多用戶的規模,四大銀行此舉,無異于自絕于網民。一旦成為“網民公敵”,四大銀行的品牌形象將嚴重受損。眾所周知,“國有”銀行長期低效、服務差、靠壟斷利息差獲取超額利潤、排斥小微企業融資,已成人人喊打的對象。四大行不僅不閉門反思、思而奮進,如今反而把自殘當成小聰明。
第二,四大行的行為涉嫌違反《反壟斷法》。2008年中國頒布《反壟斷法》。首先,四大銀行對用戶購買與額寶的轉賬額度進行限制,這涉嫌違背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其次,四大銀行在非常接近的時間內出臺極為類似的限制性措施,違背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從動機上看,四大銀行的舉動明顯是為了排除、限制競爭。四大銀行的規模優勢,賦予了他們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空間。依據《反壟斷法》,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三,四大行的行為背離十八屆三中全會改革精神。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 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可以說,阿里巴巴正在以自己的創新行動落實《決定》關于金融改革的內容。對市場主體,是“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則是“法無授權不可為”。四大銀行聯手封殺余額寶之舉,是公然對抗改革精神。在中央力推取消審批權的今天,四大行居然自行設立“額度審批權”,真是令人驚詫。
第四,四大行之舉亦是徒勞。金融市場化與互聯網金融不可抵御的兩股洪流。四大行的舉動其實是螳臂擋車。即使沒有余額寶,影子銀行的迅速膨脹也早已經表明金融消費者在以實際行動對銀行說不;即使遏制了余額寶,但不可能遏制互聯網金融強大的創新能力。如果四大行之舉,意在延緩余額寶的沖擊,為銀行的變革贏得更多時間,尚情有可原;如果是幻想鞏固金融管制的城堡,那只能成為“溫水中的青蛙”。
不過,我們也應感謝四大行以身試法。建議阿里巴巴起訴四大行違反《反壟斷法》。截至目前,《反壟斷法》尚未在“共和國長子”身上動刀,四大行封殺余額寶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司法案例。壟斷是市場經濟天敵,《反壟斷法》是市場經濟根本大法。只有清楚了壟斷行為,才有可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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